音像、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設立審批【行政法規】《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第二十一條 申請設立音像復制單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 音像復制單位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復制單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音像復制單位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音像復制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終止復制經營活動的,應當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向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 除本條例第三十五條外,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行政法規】《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 附件第10項 音像復制單位設立審批下放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附件第11項 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設立審批下放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附件第12項 音像復制單位變更業務范圍或兼并、合并、分立審批下放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附件第13項 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變更業務范圍或兼并、合并、分立審批下放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規章】《復制管理辦法》(新聞出版總署令第42號) 第十四條 復制單位申請兼營或者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其他復制單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復制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復制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終止復制經營活動的,應當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復制單位,應在工商機關登記后30日內直接向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由新聞出版總署批準設立的復制單位,應在工商機關登記后20日內向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備案申請,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向新聞出版總署備案;備案機關進行備案后變更或者注銷復制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復制單位實行年度核驗制度,年度核驗每兩年逢單數年進行一次。新聞出版總署負責指導年度核驗,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復制單位實施年度核驗。核驗內容包括復制單位的登記項目、設立條件、經營狀況、資產變化、技術設備、產品質量、人員培訓、遵紀守法情況等。 上一篇音像制作單位設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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